肇事人伪造现场毁灭 证据的,应如何担责

二00八年四月二日晚,刘某酒后驾车回家。在经过某市平安大道时,因操作失误,将车驶入非面坳车道,并将在该车道内骑自行车的林某撞成重伤。刘某下车后,立即将林某气色到机坳车道 内,并将非机动车道内的血迹擦净。刘某随后将车开到机动车道内停下,在大约过了二个小时后,刘某才打电话报警。经勘查及讯问,刘某后来交代了自己领先现场、毁灭 证据的事实。

交通事故律师分析:

当事人应当在事故发生后妥善保护事故现场,更不能故意领先现场、毁灭证据,如果因当事人故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的规定,应当负全部责任。

作者:交通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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