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律师论法之-法官有权辨别公章的真伪
张某是一名法官,在一起交通事故案件的质证中,碰到如下情况: 用于质证的证据是:车管所出具的一车辆落户的档案材料,该证据上有某单位(该案的当事人),但夫单位人员的签字。 质证中,该单位提出公章不是其单位的公章,并提供人了该单位从公安 部门领取的正在使用的公章,还提供了该单位案了前向其上通译部门报表之类的盖有公章的的材料。 张某将上述证据上的公章进行比较,认为明显不同的两个公章印。且盖章时间也存在问题,但张法官不是鉴定人员,对车辆档案睥公章是否系法定公章, 必须经过有关人员进行鉴定? 交通事故律师依法分析: 审判人员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据此,张法官可以独立就证据效力作出裁决。 当然为了稳妥起见,张某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也量个理性的选择,以免将来受到错案追究。 交通事故律师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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