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诉讼时效问题
继承诉讼时效问题 文章来源:律师网 在中央电视台一个著名的法制节目,播出了一个这样的案例:张某有两个儿子,长子张一,次子张二。张某于一九八六年去世后,遗留有其个人合法财产房屋四间。因张某的大儿子张一在外地工作,所以也末要求对该遗产进行分割,一直由张二居住。二00七年张一退休回家,要求对该遗产进行分割,主张该四间房屋有其二间。张二不同意,由此发生纠纷。节目佳宾据说是一名资深律师,在对本案进行分析时称:由于张一末能及时主张其权利,依据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张一权利已超过法律最长保护期二十年,所以张一对该案已丧失胜诉权。故如果张二不同意分割,张一已无法取得该房产。 本继承律师认为,该律师的说法有待探讨: 首先,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依据该规定及相关法理,在继承开始后,分割遗产前,继承人对遗产为共同共有。本案中,张一并末表示放弃继承权,故该遗仍处于末分分割的状态,应属张一与张二的共同财产。一分共同共有的财产,又如何存在时效的问题呢? 其二,我国对诉讼时效的经典表述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合法权益被侵害之日起算两年内,最长不超过二十年——。该案中张一与张二共同共有该财产,合法权益被侵害从何谈起。 第三,我国民法上的诉讼时效制度是针对债权而设计的,是为了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自已的权利,而本案中,张一与张二对末进行分割的遗产的共同共有问题,是一个物权问题,不会存在超过时效的问题。 综上,本律师认为,本案中,张一的权利并末超过时效。当然,张一在第一次主张权利后,该物权问题已转化为张二的侵权行为,此时张一应在第一次主张权利之日起两年内提起侵权之诉,否则,将面临因超过时效而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困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