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的伤残评定时机(一)

交通事故律师认为:所谓伤残评定时机,就是指当事人什么时候可以委托或申请鉴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操作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需要注意的有两点:第一,仅是在对交通事故直接所致的操作或确因操作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地于伤者原有伤病因交通事故布景诱发的症状加重,不应作为评定时机的限制条件。同时,《伤残评定》中所谓的各种异常和功能障碍都是以正常人体为前提条件的。根据现代医学研究成果,正常人体不仅是生理功能和解剖结构上的完整,还包括精神心理的完整。因此在伤玒评定中,必须依照实事求是和科学的原则,对伤者原有伤病以扣除。否则会无谓的加重侵害方的赔偿责任。第二,伤残评定时机不可提前,也不可延后或实行分须评定,比如为事故的处理,进行了评定,若干年后,因为这交事故另外的病症出现等又去评定,要求外理。提前可使伤残等级增高,而损害一方的利益;延后评定,伤残等级偏低,损害伤者利益,同时给交通事故处理造成极大的难度。

作者:交通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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