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有才与李燕系亲兄妹关系。二00八年三月份,其二人的父亲去世,李燕回家进行遗产分割时,李有才拿出李燕于二00七年在公证处公证的“李燕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的公证书,称李燕已经放弃了对其父亲遗产的继承权,据此,李燕不能分割该项遗产。李燕对此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该公证书能否撤销呢?李燕对此遗产还享有继承权吗?
继承律师复函:
1、这里,我们先从第二个问题分析。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李燕于二00七年作出的放弃继承权的声明是无效的行为。其当然享有对其父亲遗产的继承权。
2、该公证书能否撤销的问题:依据我国公证法的有关规定,公证处或它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如发现已经发出的公证书有不当可者错误,应当撤销。即然,李燕作出放弃继承者权的行为是一个无效的民事行为,而公证处给予公证,就必然存在不当或者错误之处,故李燕可以向公证处或其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撤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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