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恤金为个人财产还是遗产
抚恤金为个人财产还是遗产
文章来源:律师网
杨刚系河北省易县人,生前在北京某铁路分局工作。二00七年三月份,杨刚在上班途中因车祸死亡。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认定为工伤,该单位依法进行各项费用的支付。
杨刚的近亲属有:父亲杨田玉(退休干部),母亲张平(退休干部),妻子王小兰,儿子杨力(末成年)共四人,该四人对上述各项费用的分配除抚恤金以外,无争议。
杨刚的父母认为抚恤金应作为杨刚的遗产处理,而王小兰则认为该笔费用是向死者供养的直系亲属即杨力发放的,应属杨力个人所有。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王小兰于二00七年八月作为杨力的法定代理人向易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就本案该如何处理,继承律师认为该项费用应属杨力个人所有。按现行法律、法规抚恤金分为两种:一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的职工,因公死亡时,定期按一定的标准发放给受死者供养的直系亲属的抚恤金,直至受供养人成年或者失去供养条件为止;二是发给因公负伤的职工或伤残军人的抚恤金。该案中,抚恤金的性质应属于第一种情况,又因杨田玉、张平、王小兰均有劳动能力且有固定收入,所以不属于杨刚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结合上述规定,该笔抚恤金应归杨力所有,因其为末成年人,其财产,由其法定监护人王小兰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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