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文章来源:律师网 第 七十五 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