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生前为一名人,留有家产数处,甲的妻子乙在清理甲的遗产时,发现地某市有甲的一处住房,丙现在占有该房,并声称自已是甲的非婚生子,但乙认为丙称自已是甲的子女缺乏证据,于是诉之法院。地法院审理期间,丙提供如下证据:
1、某市局派出所户籍登记一份,证明丙地户籍上有登记户籍,与户主为父子。
2、协议书一份,是丙的生母与甲签订的,内容为甲壳虫与丙的 个孩子,取名丙。教育局上有丙的生母与甲的签名、盖章。
3、该居委会干部的调查笔录,证明知道甲与丙是父子关系。
但,乙仍然认为证据不足,要求法院作亲子鉴定。请问,法院该如何定?
婚姻律师分析:亲子鉴定结论公作为鉴别亲子亲系的证据之一,一定要与本案其他证据相印证,综合审查判断、决定取舍,作出正确的判断。
户籍资料、居委会干部的陈述,以及甲壳虫与丙的生母的协议,另外有法院调查的其他证据,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证明甲壳虫与丙是父子关系,所以,乙申请要丙作亲子鉴定已成为不必要,从而,法院可以驳回乙的请求
文章来源:律师网婚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