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不同意伤残评定结论的救济方式(二)

上一篇中,交通事故律师论述了对自行委托鉴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如何处理的问题,下面交通事故律师就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不服的救济方式加以论述:

对于人民法院委托的伤残鉴定有异议,重新鉴定的方式只有一种,即按照最高法院“证据规定”第27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 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以准许:(一)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信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以重新鉴定。

通过对最高法院“证据规定”第27条与第28条的比较,交通事故律师认为,实际上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与法院委托的鉴定在诉讼上的地位是不一样的,法院委托鉴定得出的鉴定结论实质上的证明力要高于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得出的鉴定结论,也就是说法院委托鉴定得出的鉴定结论更有可能被法院采纳。因为对法院委托鉴定得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最高法院“证据规定”设置了四个比校严格的条件,必须满足这四个条件之一的,当事人才能申请重新鉴定。而对于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 结论,最高法院“证据规定”只设置了十分模糊的条件“有证据足以反驳”的,另一方当事人就可以申请重新鉴定。而且这个模糊的条件执行得也十分宽松。所以,在此交通事故律师建议,尽可能的选择先起诉,然后在法院批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委托鉴定。

作者:交通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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