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贯彻《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通知(一)

文章来源:律师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拆迁办):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1年6月13日以国务院令第305号公布 ,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发布实施,对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 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更好地贯 彻《条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组织学习、广泛宣传《条例》 
         《条例》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对1991年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作了重大调整, 调整了拆迁补偿对象,明确了拆迁补偿标准的确定依据,规范了拆迁管理的程序,充实和完 善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各地要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大 局出发,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组织培训等多种方式认真组织学习、广泛宣传《条 例》,使房屋拆迁当事人了解、掌握《条例》精神,自觉执行《条例》,依法保护自身的合 法权益。 
         二、要加快制订和完善地方配套法规 
         为确保《条例》在2001年11月1日顺利施行,各地要在正确理解《条例》精神的基础上,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抓紧制订和完善当地的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特别是 对《条例》中授权地方做出具体规定的内容,应在《条例》实施之前做出规定。 
         三、规范房屋拆迁评估,切实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条例》规定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对被拆迁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评估是否公 正,评估结 果是否准确直接影响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地要尽快制订拆迁补偿的评估细则,明确拆 迁评估的程序和应当包含的内容,既要保证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又要防止拆迁成 本的不合理增加。各地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制订从事房屋拆迁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的条件 , 允许社会信誉好、综合实力强的评估机构从事拆迁评估,并建立监督机制,防止拆迁单位与 评估机构恶意串通,侵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 
         《条例》规定,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并 要 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各地要根据《条例》的精神,会 同有关部门加快建立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审核和监管制度。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发拆迁 许可证时,要认真审核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是否到位;发放许可证后,要建立有效的监督制度 ,既要保证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被挪作他用,又要方便被拆迁人使用。同时,要防止房屋拆 迁管理部门挪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或利用监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权力进行非法牟利。 
         五、加强对拆迁单位和拆迁人员的管理 
         加强对拆迁单位和拆迁人员的管理是保障拆迁顺利实施的基础。各地要以贯彻《条例》为契 机,整顿和规范房屋拆迁工作,确保房屋拆迁工作能够依法进行。一是要对拆迁单位进行清 理整顿,依法取消一批社会信誉差、拆迁投诉多的拆迁单位的拆迁资格。二是加强对自行拆 迁单位的管理。在核发拆迁许可证时,从严把关,既要审核拆迁项目的手续是否齐全、补偿 安置方案是否合理,也要审核拆迁单位是否具备实施自行拆迁所需的专业人员,并加强对自 行拆迁单位的指导和监督。三是要加强对拆迁人员的培训,逐步建立拆迁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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